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耘上数商杂交大蒜商品现货交收货说明

发布时间:2026-02-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河南粮投数字商务有限公司耘上数字产业电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商品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商品的交收行为,保护配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杂交大蒜订单配货业务协议》进行补充说明。

第二条 说明适用于平台杂交大蒜商品现货交收及其相关的一切活动,平台客商服务商指定监管认证仓库、第三方质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共同遵守本说明

第三条 平台指定的第三方合作机构为客商提供商品仓储物流、质量检验等交收配套服务。

第四条 交收是指耘商和客商之间按照交收价格支付商品价款并转移商品所有权的过程。平台商品的交收方式包括:协议交收货提前交收货到期交收货

第二章 交收方式

第五条 协议交收货是指买卖双方客商自行协商交收有关事项,处理货物交收的方式。买卖双方客商必须在平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平台的规定提出协议交收货申请。协议交收货数量不受最小交收量限制,但不得大于其持有的该商品专区订单的订货量。

买卖双方客商分别向平台提出申请,并填写《协议交收货申请单》,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平台在配货结束后进行交收货配货的一种交收货方式。交收货配货后,客商可以自行处理货物交收货,也可以向平台交收货部申请提供跟踪服务。协议交收货的买卖双方客商持有的订货量不得小于协议交收货的数量。协商的内容包括:交收货商品的价格、质量、规格、数量、时间、交收货地以及结算方式等。

第六条 提前交收货是指在最后配货日(含)之前,客商提出交收货申请, 平台确认全部、部分接受提前交收货申请,则在接受当日完成交收货业务的行为。提前交收货价以平台确认接受提前交收货申请的当日风控评估价为准。

第七条 到期交收货是指买卖双方在订单约定的交收货时间进行实物交收货的行为。到期交收货价格是指最后八个配货日的加权平均价。

第三章 仓单

第八条 入库申请

(一)卖方客商需在商品的订单要求与说明中载明的日期内向平台提出入库申请。

(二)卖方客商应分别在交收货入库申请截止日和最迟入库日前(具体见商品专区的订单要求与说明)完成相应的交收货入库步骤,平台不受理逾期交收货入库业务。

1.客商向监管认证仓库发货前,过平台客户端或APP填写入库申请。

2.平台应考虑监管认证仓库库容等情况,并按“择优分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在两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批准后通知客商和监管认证仓库进行入库。

第九条 商品入库

(一)客商应当在平台规定时间内完成入库;

(二)客商用于交收的商品应保证享有完整、无瑕疵的所有权进行交收货的大蒜须为当年度产大蒜(当年度产大蒜可用于当年度7月至次年度4月的交收货);

(三)杂交大蒜商品的包装要求以商品专区的订单要求与说明为准;

(四)卖方客商按照仓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后,凡符合以上验核条件的货物方可由仓库生成存货凭证;

(五)货物到库验收时,卖方客商应当到仓库监收;不到仓库监收的, 视为同意仓库验收结果。

第十条 仓单

(一)仓单的生成具体流程,见《耘上数商仓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实物仓单折价

1.实物仓单折价申请

客商通过平台客户端或APP申请仓单折价,监管认证仓库收到客商申请后审核材料及核验货物,只有通过监管认证仓库审核的仓单折价,才会由平台审核材料后进行操作。实物仓单申请折价成功后,对应订货的保证金比例为30%(耘上数字平台可根据风险状况调整保证金比例)。

2.实物仓单折价申请撤销

仓单申请折价后,在对应订货全部终止前不可撤销折价申请,对应订货全部终止后方可撤销折价申请

(三)检定仓单折价

1.检定仓单折价申请

客商通过平台客户端或APP申请仓单折价,监管认证仓库收到客商申请后审核材料及核验货物,只有通过监管认证仓库审核的仓单折价申请,才会由耘上数字平台审核材料后进行操作。检定仓单申请折价成功后,对应订货的保证金比例为20%(耘上数字平台可根据风险状况调整保证金比例)。

2.检定仓单折价申请撤销

仓单申请折价后,在对应订货全部终止前不可撤销折价申请,对应订货全部终止后方可撤销折价申请

(四)同时持有实物仓单和检定仓单时的仓单折价

持有同一商品专区的检定仓单和实物仓单的客商申请折价成功后,对应订货的保证金比例为30%(平台可根据风险状况调整保证金比例)。

第四章 杂交大蒜的交收流程

第十一条 交收事项说明

(一)当年度产大蒜,7、8月份在恒温库外交收货,也可以选择在恒温库内交收货,其他月份在恒温库内交收货。卖方客商根据商品专区订单的成交结果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杂交大蒜存放到指定的交收地点。

(二)货物所有权转移之前的费用(含装卸费、储藏费等)由卖方客商承担,货物所有权转移之后的费用(含装车费、储藏费等)由买方承担,具体费用标准见平台官网(www.hndboc.com)。

(三)杂交大蒜商品现货交收货期包括规定交收货期和顺延交收货期

规定交收期为最后配货日后的连续七个自然日。

顺延交收货期为规定交收货期后直至交收完成。出现下列情形时,进入顺延交收货期

1.在规定交收货期内未完成检验的;

2.《验货确认函》《检验通过通知书》规定的提货完成时间超出规定交收货期的;

3.平台认为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交收流程

(一)交收申请

1.提前交收货申请

1)在上午9:00—11:30及下午13:00—15:30,持有商品订单的买方客商和卖方客商(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以平台规定的形式提出提前交收货申请。

2)卖方交收申请

卖方申请:卖方提出交收申请时,应按照平台规定选取已审核有效的并且符合商品合同规定的相对应仓单。

3)买方交收申请

买方申请:买方提出交收申请时,向平台提交交收需求信息,同时应按平台的有关规定备足交收货款。

2.协议交收货申请

买卖双方在签订订单后,可在任一配货日向平台提出商品协议交收货申请,经平台核准同意后,可按买卖双方协议办理交收

)交收货配货

1.提前交收货配货

1)在上午9:00—11:30及下午13:00—15:30耘商根据自身需求,可选择全部、部分接受或不接受提前交收货申请,若全部、部分接受则完成交收货配货配货成功后,卖方不得再更换货物,平台通知买方客商携带有效证件到平台或监管认证仓库领取《提货单》对于交收货配货成功的买方和卖方,平台冻结买方货款(包含交收保证金)和卖方交收保证金

2)如果当日提前交收货配货失败,次日可继续提交申请,直至配货成功。配货成功后,按到期交收货流程的规定办理交收业务,客商须履行到期交收货的各项规定,否则按违约处理。

2.到期交收货配货

平台在商品专区配货期结束后进行交收配货。配货成功后,卖方不得再更换货物,平台通知买方客商携带有效证件到平台或监管认证仓库领取《提货单》。对于交收配货成功的买方和卖方,平台冻结买方货款(包含交收货保证金)和卖方交收保证金

到期交收货为定向配货,配货对象均为耘商,具体执行要求如下:

1)配货前,买方客商需向平台确认是否需要发票;

2若买方需要发票,买方与平台签订购销合同,平台收到税费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为买方开出等额发票;

3若买方不需要发票,平台为买方客商另外寻找卖方客商,由买卖双方自行签订购销合同,同时买卖双方与平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三)费用支付

客商办理交收货,以各商品专区订单要求与说明公布的费用标准,向平台缴纳交收价差或委托代理服务费。

(四)验货处理

1.在进入交收期后,买方客商根据平台指定的时间平台开具的《提货单》到监管认证仓库进行验货。买方客商看货不得超过两次,每批次看货数量累计不超过二十

2.买方验货后对货物的质量无异议的,须根据平台指定的时间在《验货确认函》上盖章或签字,盖章或签字后视为买方已认可本批货物的质量,不得再对本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并在《验货确认函》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提货。

3.买方验货后对货物的质量有异议的,须根据平台指定的时间在规定交收期内,向平台提出检验申请,买方申请检验批次最小单位为300吨,不足300吨按一批次进行检验,并在《商品质量争议检验申请表》上盖章或签字检验时买卖双方不可进入检验现场。在规定交收期内未完成检验的,进入顺延交收期。商品质量判定以检验机构对买方检验申请出具的报告为准。

抽样检验所需的样品经检验完成后,检验合格的,按检验前重量计入整批次货物,正常参与交收,买方应在《验货确认函》上盖章或签字;如买方申请检验的货物合格但买方违约的,承担违约责任。

检验机构对买方检验申请出具的报告公布时间超出规定交收期且检验合格的,买方须在《检验通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提货。

4.检验相关费用按指定质检机构收费标准收取。买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可以提出检验并预交检验费用。如货物不符合该商品的订单要求与说明规定的杂交大蒜交收质量标准,则卖方承担检验等相关费用;如货物符合杂交大蒜交收质量标准,则买方承担检验等相关费用。

(五)提货处理

1.买方完成验货并在《验货确认函》上签字确认后进行提货处理

买方可以自行提货或者委托第三方提货(受委托人不能被同一商品其他客商重复委托),买方凭《提货单》和相关提货证明到监管认证仓库办理提货。买方为自然人提货时,提货人应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提货单》;委托他人办理提货时,受委托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货委托书》以及《提货单》。买方为企业提货时,提货人应携带加盖客商公章的《提货委托书》、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和《提货单》。

2.买方委托仓库配送

买方委托仓库配送前,应向仓库提交提货人信息、身份证号码等。配送服务由买方与仓库协商处理,物流配送涉及的纠纷由买方与仓库协商,平台不接受配送服务的纠纷处理。

3.买方办理转存

买方确认质量和数量无异议后,可以和监管认证仓库办理转存业务,转存业务根据本说明中有关入库的规定执行。

4.买方委托仓库配送或办理转存的,视为买方提货。

(六)货款处理

1.买方对货物数量无异议,须在《收货确认函》上盖章或签字,盖章或签字后视为买方已接收本批次全部货物,即提货已完成,本批次全部货物的所有权转移至买方,平台将货款划拨给卖方。

买方分批提货的,根据买方提货数量,相应货物的所有权自买方提货完成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若有异议,提货人应当场提出,否则视为对所提货物无任何异议。

2.买方提出索要发票,应承担相应税费,买卖双方自行协商支付税费的具体办法,卖方应当在收到税费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开出等额发票。

3.双方如有异议应首先自行协商或通过平台协调解决;如未在30天内协商/协调一致则任何一方可向平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协议交收货业务

(一)提出协议交收货的买方和卖方客商必须持有杂交大蒜商品专区订单,并且提出协议交收货的数量不得大于其持有的该商品专区的订货量。

(二)协议交收货货物可以是符合商品专区要求与说明规定的货物,也可以是经双方协商同意的非商品专区要求与说明规定的货物。

(三)协商一致的买卖双方客商必须在平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平台的规定提协议交收货申请。

协议交收货申请得到批准后不可撤销,买卖双方客商自行处理货物交收协议交收货中买卖双方发生任何纠纷,平台仅协调双方协商处理,但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十四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商构成交收违约:

1.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交付生成仓单所需的相关材料;

2.卖方提交仓单折价申请时须对货物的物权真实性负全部责任,由于物权争议和其他纠纷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负责。卖方应保证买方可顺利装车出库,如因非买方的原因导致不能顺利出库,则判定卖方违约;

3.在交收货期内,卖方按提货单交付的商品不得溢量,短量不得超过5%,超出部分按照违约处理;

4.在规定交收货期内,买方未在《商品质量争议检验申请表》上签字或盖章且不履行交收义务的;卖方不在《商品质量争议检验通知书》上盖章或签字的;

5.在交收货期内,买方未能如数支付货款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监管认证仓库办理交收业务或不配合交收的;

6.买方未能在《验货确认函》规定时间内完成提货的;买方在交收货期内未完成本批次项下全部货物提货手续的,未提货部分视为买方弃货,买方应按未提货部分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卖方有权自行处理买方弃货;

7.检验机构对买方检验申请出具的报告公布时间超出规定交收货期且检验合格的,买方未在《检验通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提货的,则判定买方违约;在交收货期内,卖方交付的商品,经指定质检机构检验,检验机构对买方本次检验申请出具的报告不符合该商品专区要求与说明规定的杂交大蒜交收质量标准的,则判定卖方违约;

8.在规定交收货期,买方验货的商品不是卖方最终注册的仓单类型(提货单载明的信息),则判定卖方违约;

9.客商净订货量不满足最小交收数量规定的(进入交收月后执行代为减少订货量制度时,订货量满足最小交收量规定,因平台执行代为减少订货量制度导致订货量小于最小交收量的代减顺势方客商,可以正常参与交收);

10.平台认定的其它交收违约情形。

(二)违约处理

构成以上交收违约情况的,违约方将违约金赔付给守约方,违约金=交收价格*违约数量*20%(卖方交付的商品为检定仓单时,买方如出现违约情形,违约金=交收价格*违约数量*50%)。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平台另行制定具体杂交大蒜商品现货交收说明的,应提前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参与相关业务活动的客商应熟读平台各项说明,因业务不熟悉而带来的损失由客商自行承担。

第十 本说明构成耘上数商《订单配货业务协议》附录之一。

第十 说明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河南粮投数字商务有限公司

第十 本说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河南粮投数字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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