耘上数商大姜订单配货风险控制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粮投数字商务有限公司耘上数字产业电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风险管理,维护客商的合法权益,保证订单业务的正常进行,对《大姜订单配货业务协议》进行补充说明。
第二条 平台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涨跌幅度限制、订货量限制、代为终止、代为减少订货量、特殊客商报告和风险警示等方式。
第三条 平台、服务商和全体参与大姜(泥姜)(以下简称“大姜”)品种的客商必须遵守本说明。
第二章 保证金
第四条 为确保订货的履约,买卖客商均须按平台规定的办法与标准交纳保证金。
第五条 保证金收取办法与标准
平台根据大姜商品专区订货总量和配货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大姜商品专区上架之日起至最后配货日止)制定不同的保证金收取标准,客商须按照平台的规定交纳。具体规定如下:
(一)平台可以根据商品专区订货总量多少调整保证金比例,具体见各商品专区订单要求与说明;
(二)平台可以根据商品专区配货运行的不同阶段调整保证金比例,具体见各商品专区订单要求与说明;
(三)平台可以根据客商仓单折价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以《实物仓单》折价的客商,对应订货的保证金比例为30%;以《检定仓单》折价的客商,对应订货的保证金比例为20%;
(四)平台有权根据本说明相关规定和市场风险状况调整保证金比例。
当大姜商品专区达到应该调整保证金的标准时,客商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配货日开始后三十分钟前补足。
第六条 当商品专区当日涨(跌)停价格高(低)于上个配货日的封停价格时定义为“实停”;当某大姜商品专区当日配货结束后(该配货日称为D1配货日,以下几个配货日分别称为D2、D3、D4……配货日)出现同方向封停时,根据以下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
(一)连续出现封停时,则D2配货日“实停”的,当日结算后增加顺势方20%的保证金比例;D3配货日“实停”的,当日结算后增加顺势方30%的保证金比例;当连续出现三个以上同方向封停时,平台有权提高顺势方保证金比例最高至100%。
(二)若某个封停的下个配货日未出现同方向封停,则按以下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
1.当增加的保证金比例为20%时,则保证金比例恢复至原基础保证金比例。
2.当增加的保证金比例为50%及以上时,则平台根据风险状况调整保证金比例。
(三)采取以上风险控制措施后仍然无法化解风险时,平台可根据当时风险状况,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控制风险:
1.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客商或全部客商提高保证金比例;
2.调整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
3.限制部分客商或全部客商入金、出金;
4.暂停部分客商或全部客商新订货业务;
5.调整软件使用费标准;
6.推迟配货开始时间或暂停配货业务;
7.实行代为终止;
8.实行代为减少订货量;
9.调整商品专区订货总量、限制单账户商品专区最大订货量、限制单账户单日最大新增订货量、限制单笔最大下单量;
10.平台认为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七条 在大姜商品专区配货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平台有权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买方、卖方或买卖双方客商)保证金比例、暂停部分客商或全部客商的新订货业务、调整商品专区订货总量、限制单账户商品专区最大订货量、限制单账户单日最大新增订货量、限制单笔最大下单量等措施:
(一)订货量达到一定水平时;
(二)临近交收货期出现交收货风险时;
(三)连续多个配货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四)连续出现同方向封停时;
(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六)平台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七)平台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平台根据上述情况决定调整保证金比例、暂停新订货业务等措施的,应通过平台网站进行公告。
第八条 平台可参考现货价格或风控评估价波动调整保证金比例。
(一)现货指导价是指参考3家及以上第三方信息平台报价并结合现货贸易市场实际情况计算出的价格(当日不满足报价条件的,延续上一配货日的现货指导价作为当日指导价)。现货指导价采集时间和方式依据产新季主要市场交易情况确定并发布通知。
(二)取现货指导价和商品专区风控评估价的差值定义为偏离值,偏离值除以现货指导价,得到商品专区风控评估价与现货指导价的差值比例,定义为偏离度。
(三)计算公式:偏离度=∣现货指导价-风控评估价∣÷现货指导价
平台参考偏离度,针对当季商品,结合风险情况调整买方或卖方保证金比例:
当30%<偏离度≤40%时,平台有权根据风险情况将保证金比例提高10%;
当40%<偏离度≤50%时,平台有权根据风险情况将保证金比例提高20%;
当50%<偏离度≤60%时,平台有权根据风险情况将保证金比例提高30%;
当60%<偏离度时,平台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紧急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化解市场风险:
1.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客商或全部客商提高保证金比例;
2.限制部分客商或全部客商入金、出金;
3.暂停部分客商或全部客商新订货业务;
4.限期终止订货、协议终止、代为终止订货;
5.调整商品专区订货总量、限制单账户商品专区最大订货量、限制单账户单日最大新增订货量、限制单笔最大下单量;
6.调整软件使用费标准;
7.平台认为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连续十个配货日内风控评估价波动幅度达到20%以上,当日结算后增加顺势方10%的保证金比例。
(五)偏离度控制措施:
1.上市首月至交收货月前第三个月,偏离度控制在90%以内;
2.交收货月前第二个月,偏离度控制在70%以内;
3.交收货月前第一个月首日至15日,偏离度控制在 50% 以内;交收货月前第一个月的16日至月底,偏离度控制在30%以内;
4.进入交收货月,偏离度控制在20%以内。
偏离度超出上述标准的,平台将采取限制涨跌幅度等措施。交收货月前第三个月的最后三个配货日,偏离度超过 70%;交收货月前第二个月的最后三个配货日,偏离度超过50%的,平台有权根据风险情况将保证金比例提高至100%。采取限制涨跌幅度措施后,如出现连续同方向封停,平台有权根据风险情况,采取提高顺势方保证金比例、代为减少订货量等措施。
(六)同时满足保证金调整的多个条件时,按最高比例或叠加比例执行,平台有权根据风险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保证金比例收取标准最大值为100%。
第三章 涨跌幅度限制
第九条 平台实行价格涨跌幅度限制,并由平台制定大姜商品专区的每日最大价格涨跌波动幅度。
第十条 封停指当大姜商品专区配货当日配货结束前最后一笔成交价达到当日涨跌停价,且只有涨(跌)停价位的买入(卖出)报价、没有涨(跌)停价位的卖出(买入)报价, 或者一有卖出(买入)报价就成交、但未打开涨(跌)限幅价位的情况。
达到涨(跌)停价时,以涨(跌)停价位终止的申报下单优先于订立申报下单成交。
第十一条 在大姜商品专区的配货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平台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价格涨跌幅度:
(一)商品专区价格连续出现同方向封停时;
(二)连续多个配货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三)商品专区风控评估价和现货贸易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差距时;
(四)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五)平台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
(六)平台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平台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价格涨跌幅度限制的,应通过平台网站进行公告。
第四章 订货量限制
第十二条 订货量限制是指平台按单个商品专区、单个客商、单笔贸易分别设定最大订货量及单个客商单日最大新增订货量等措施以防范和控制贸易风险的措施。
第十三条 平台对单个商品专区实行订货总量限制(具体见各商品专区订单要求与说明)。
第十四条 每个客商的订货数量不得超过平台规定的单账户最大订货量限制(具体见各商品专区订单要求与说明)。
第十五条 平台对客商实行单笔最大订货量限制(具体见各商品专区订单要求与说明)。
第十六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平台有权根据风险情况调整单个商品专区、单个客商、单笔贸易的订货量限制及单个客商单日最大新增订货量限制。
(一)商品专区价格连续出现同方向封停时;
(二)订货量达到一定水平时;
(三)连续多个配货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四)商品专区风控评估价和现货贸易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差距时;
(五)平台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
(六)平台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代为终止
第十七条 代为终止是指当客商未按规定及时追加保证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或不执行平台要求其无条件终止订货的通知时,平台有权对客商采取代为终止订货的一种规避风险措施。代为终止由平台代为执行,平台代为终止客商订货带来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当客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平台将对其订货实行代为终止:
(一)客商可用资金为负,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则代为终止至当前可用资金为正;
(二)客商订货量超出平台限额规定的;
(三)因违规受到平台“代为终止”处罚的;
(四)根据平台的紧急措施应予“代为终止”的;
(五)其他应予“代为终止”的。
第十九条 “代为终止”的执行原则
(一)属第十八条第(一)、(二)款“代为终止”的,客商自行终止订货的时限除平台特别规定外,一般为配货开始后三十分钟内。若时限内客商未执行完毕的,则由平台代为执行。若多个客商需要“代为终止”,按资金风险率由大到小的顺序依次终止。
资金风险率=【1-(当日保证金+当前可用资金)/当日保证金】*100%。
(二)属第十八条第(三)、(四)、(五)款“代为终止”的,其需“代为终止”的订货数量由平台根据客商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代为终止”的流程
(一)通知。
平台以“代为终止订货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客商下达代为终止订货通知。“通知书”除平台特别送达以外,随结算数据发送,有关客商可以通过客户端获得。通知不是平台的法定义务,因各种原因导致客商未收到通知的,平台仍旧有权依据本说明予以处理,客商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向平台主张任何权利。
(二)执行及确认。
1.配货开始后,有关客商必须首先自行终止订货,直至达到终止订货数量要求。执行结果由平台审核;
2.超过客商自行终止订货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平台有权对剩余部分订货执行“代为终止”。对客商已申报下单且未成交部分可代为撤单再进行“代为终止”至当前可用资金为正;出现涨(跌)停时,以涨(跌)停价格申报下单且未成交部分,平台有权执行撤单再进行“代为终止”;以涨(跌)停价格申报下单且未成交部分可释放的资金不足以弥补当前可用资金的,平台有权对该客商剩余部分订货执行“代为终止”,由此产生的亏损,由客商自行承担;
3.在“代为终止”时,一旦价格达到最大涨跌幅度限制,平台有权按照最大涨跌幅度限制价格完成“代为终止”,由平台执行代为终止的申报下单优先于客商自行申报下单成交(注:成交顺序依次为平台代为终止的申报下单、客商自行终止的申报下单、客商订立的申报下单);
4.“代为终止”执行完毕后,由平台记录执行结果并存档;
5.“代为终止”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客商可以通过客户端获得。
第二十一条 “代为终止”的价格按实时价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受价格最大涨跌幅度的限制或其他原因制约而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代为终止”的,顺延到下一配货日开始时进行代为终止。
第二十三条 由于价格最大涨跌幅度限制或其他原因,有关订货的代为终止只能延时完成的,因此产生的亏损,仍由该客商承担;未能完成代为终止的订货,持有该订货的客商须继续承担责任或履行交收货义务。
第二十四条 “代为终止”产生的盈利归相关客商所有,产生的损失及费用由相关客商承担。因其他原因无法“代为终止”造成损失的扩大部分也由相关客商承担。
第六章 代为减少订货量
第二十五条 为维护正常的业务秩序,在配货业务出现同方向连续极端行情等有可能引发市场发生重大风险状况时,平台可以对满足相关条件的订货,采取按照当日封停价进行配货结束后代为减少订货量的风险控制措施,具体措施以本说明第二十六条所列机制执行。
上述“连续极端行情”,是指连续三个及以上配货日达到同方向封停,且按风控评估价计算的同方向涨/跌幅之和达到12%以上。
第二十六条 当出现本说明第二十五条所述连续极端行情时,在代为终止环节没有化解风险的,根据风险状况,平台有权在配货结束后采取代为减少订货量(以下简称“代减”)措施,并按照以下机制执行:
(一)代减数量的计算
以当日涨跌限幅价格申报终止下单未成交且可用资金为负的客商参与代减,“代减数量”的确定以减到客商当前可用资金为正为止。
(二)代减程序执行步骤:顺势方客商按照盈亏情况确定代减数量与代减客商进行配对成交。
情况一:若所有顺势盈利方的净订货量大于代减订货量,则按同一比例对所有顺势盈利方减少订货量(比例=代减数量/所有顺势盈利方的净订货量)。
情况二:若所有顺势盈利方的净订货量小于代减订货量,则所有顺势盈利方的净订货量全部参与减少订货量,不足部分选择所有顺势亏损方的净订货量按同一比例参与减少订货量(比例=剩余的代减数量/所有顺势亏损方的净订货量)。
(三)分配代减数量以“笔”为单位,不足一笔的按如下方法计算:首先对每个客商所分配到的代减数量的整数部分进行分配,然后按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取整”进行分配。
(四)申报下单的客商持有双向订货的,应代减数量大于净订货量的,其净订货先参与代减, 剩余部分订货双向代减。
(五)参与代减的顺势方为卖方时,优先执行非检定仓单对应的订货。
(六)代减价格以当日封停价为标准。
(七)代减以化解完贸易风险为完成。
(八)代减时间为配货结束后。
(九)当该商品专区下个配货日继续达到同方向封停时,按照上述规则继续执行代减。
第二十七条 如执行完代为减少订货量措施后,接下来配货日该商品专区仍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极端情况,平台有权采取本说明规定的其他措施化解市场风险,采取何种措施由平台在配货结束后公布。
第二十八条 代为减少订货量产生的盈亏由客商自行承担,如客商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应付亏损的,平台将依法进行处理和追索。
第七章 特殊客商报告
第二十九条 平台实行特殊客商报告,如某个商品专区出现连续极端行情,且客商在该商品专区的订货量达到平台对其规定的订货最大限额时,则达到平台报告界限。平台有权要求客商于下一配货日结束前依平台的规定向平台报告,如需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平台将通知有关客商。平台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改变订货报告标准。
第三十条 达到平台报告界限的客商应向平台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特殊客商报告表》,内容包括客商名称、客商账号、商品代码、现有订货数量及方向、订货保证金、可动用资金、交收货意向等;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平台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平台将不定期地对客商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
第八章 风险警示
第三十二条 当平台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电话警示、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平台可以约见指定的客商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客商报告情况:
(一)商品专区价格出现异常的;
(二)客商贸易异常的;
(三)客商订货情况异常的;
(四)客商资金异常的;
(五)客商涉嫌违规、违约的;
(六)平台接到投诉涉及到客商的;
(七)客商涉及司法调查的;
(八)平台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 通过情况报告和谈话,发现客商有违规嫌疑、贸易有较大风险的,平台可以对客商发出书面的“风险警示函”。
第三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平台可以在平台官网(www.hndboc.com)或指定的有关媒体上对有关客商进行公开谴责:
(一)不按平台要求报告情况和谈话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三)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平台调查的;
(四)经查实存在欺诈行为的;
(五)经查实有参与操纵平台商品专区价格行为的;
(六)平台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平台对有关客商进行公开谴责的同时,对其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平台可以发布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客商警示风险:
(一)商品专区价格出现异常时;
(二)商品专区风控评估价和现货贸易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差距时;
(三)商品专区出现连续极端行情时;
(四)商品专区订货量达到最大订货总量90%时;
(五)同一配货日同一品种价格同时出现封停时;
(六)平台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三十七条 平台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的同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紧急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化解平台风险:
(一)调整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
(二)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客商或全部客商提高保证金比例;
(三)限制部分客商或全部客商入金、出金;
(四)暂停部分客商或全部客商新订货业务;
(五)调整商品专区最大订货总量;
(六)限制单账户商品专区最大订货量、限制单账户单日最大新增订货量、限制单笔最大下单量;
(七)限期终止订货、协议终止、代为终止订货、代为减少订货;
(八)调整软件使用费标准;
(九)平台认为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八条 为控制市场风险,当出现有可能引发市场重大风险的极端行情时,平台可根据风险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发送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客户端消息)要求客商自行终止订货,客商须无条件执行。否则平台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代为终止订货、代为减少订货量、限制新订货业务、限制出入金、冻结或注销账号等措施。
第九章 关联关系账户报备及违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平台实行关联关系账户报备。关联关系账户是指客商与其他客商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如存在亲属关系、资金往来关系、同一IP地址关系、控股关系、书面协议或事实协同关系等,从而对其他客商贸易、交收货决策拥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实。
第四十条 存在关联关系的客商应在当日配货结束后向平台报备,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关联关系账户报备表》,内容包括客商名称、客商账号、订单商品专区代码、现有订货数量及方向、订货保证金、可动用资金、交收货意向等;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关联关系说明;
(四)平台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条 平台将对客商提供的报备材料和账户信息进行核查和管理,若关联关系账户存在扰乱市场秩序、操纵市场价格的,平台将按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对于具有关联关系但不如实报备相关信息、不如实回复平台询问、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调查工作的客商,平台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新订货业务、限制出入金、冻结客商账户、取消客商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四十二条 客商具有下列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冻结违规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暂停1个月以内的新订货业务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新订货业务、限制出入金、冻结客商账户、取消客商资格等处理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平台将收集整理相关违法主体资料及证据移送相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通过合谋多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统一指令,联手买卖,操纵市场价格的;
(二)不以成交为目的或明知贸易指令不可能成交,仍恶意或连续输入贸易指令企图影响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或转移资金的;
(三)为伪造虚假的市场行情而进行连续买卖或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方式或价格进行贸易或互为买卖,利用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多个账户互相买卖,影响或企图影响市场价格的;
(四)利用内幕信息或国家机密进行贸易或泄露内幕信息影响贸易的;
(五)以操纵市场为目的,用直接或间接的方法操纵或扰乱贸易秩序,妨碍贸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影响贸易价格或贸易量,并进行相关贸易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网络、直播间等方式对订单商品作出公开评价、预测等形式,诱导其他客商跟进,影响贸易秩序的;
(八)其他违反平台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说明构成耘上数商《订单配货业务协议》附录之一。
第四十四条 本说明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河南粮投数字商务有限公司。
第四十五条 本说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河南粮投数字商务有限公司
2026年3月3日
豫公网安备41019602002361号